為規范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及授權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管理,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本辦法適用于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授權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一、董事會組成與職責
- 企業董事會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派或任命,成員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
- 董事會負責企業重大決策、經營計劃審批、財務監督及風險管理,確保企業依法合規運營。
- 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審議企業經營狀況,并向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授權經營機制
- 企業憑總公司授權開展經營活動,授權范圍應明確具體,包括投資、融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 董事會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操作;超出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須報總公司或相關部門批準。
- 企業應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授權經營活動的透明性和 accountability。
三、監督與問責
- 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董事會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對違規行為依法追責。
- 董事會成員應恪盡職守,如因失職導致國有資產損失,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企業須公開董事會決議及經營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附則
-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 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本辦法旨在加強博羅縣縣屬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的董事會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確保經濟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