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與分公司簽訂合若該分公司以總公司的授權開展經營活動,關于是否可以起訴總公司的問題需要從法律和實務角度綜合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在合同中,分公司通常被視為總公司的代理人或分支機構。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分公司是基于總公司的明確授權(如授權書)開展經營活動并與第三方簽約,那么總公司應對該合同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若分公司在簽約時出示了總公司的授權文件,或合同條款明確提及總公司的擔保責任,那么第三方可以直接起訴總公司。反之,如果分公司超越授權范圍簽約,則可能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總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與分公司簽合同后起訴總公司是可行的,但需注意:收集并保留分公司獲得總公司授權的證據,如授權委托書、合同條款或相關文件;在訴訟中明確主張總公司作為責任主體;考慮分公司的資產狀況,若分公司資產不足,起訴總公司可保障債權實現。建議在簽約前核實授權情況,以降低法律風險。